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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加入时间:2010-09-26 访问量:9555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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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律师为专职涉外律师,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汉语。执业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国际商事仲裁、外商投资、海事海商、涉外婚姻等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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