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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间接上市

 加入时间:2010-11-26 访问量:11649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但是,针对壳公司资本运作方式的不同,实践中的分类更加复杂,如沃特公司推出的融资型反向收购,通过自己已有的壳公司借壳上市等等。究其本质,间接上市虽然资本运作方式不同,但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实现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1.
境外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
买壳上市的关键是找到一个干净的适合企业的壳。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就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上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
但是大多数公司负债一大堆,资产少而又少,或者根本一文不值。所以利用资源之前一定要仔细调查和考虑,最好借助专业人士帮助寻找壳公司。理想的资源应该有以下几个特点:股本规模较小,股价较低;股东人数适中,一般在300-1000人;负债较低;业务与拟上市业务接近,结构简单;不应涉及任何法律诉讼,否则会带来麻烦。


    2.
境外造壳上市


境外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企业,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国资背景),后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个人控制的公司。公司采取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税岛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1999年开始,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这一方式绕道上市。但是中国证监会的态度是明确反对的,直到20034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取消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无异议函”)200311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废止了证监会“72号文。至此,1999年底由裕兴事件引发的无异议函时代,也随之宣告终结。这大大促进了境内企业采用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进程。


3.
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未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在实施手段上,境内企业如果已有分支机构在境外上市,则可直接操作;如果境外的分支机构没有上市,则可在通过业务、股权的整合使其在境外上市。红筹股最初是以借壳上市的形式出现的,第一家上市的红筹股是中信泰富。鉴于借壳上市的方式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代价高昂。

 

4. 融资型反向收购(Alternative Public Offering

 

目前国内企业通过APO模式融资的企业不少。据财经界财经专题报道:融资型反向兼并(APO)是一种非常适合中国民营企业在美上市的途径。据统计,仅2006年就有50家中国公司通过反向兼并实现在美国上市,而在2007年上半年,又有28家中国公司通过反向兼并实现上市。美国沃特财务集团公司总裁蒂姆沃特极力推广APO的上市模式。他认为:APO融资模式的优点在于比IPO更快更便宜。而且,APO投资者的估值要比私募股权在资本市场来得高。由于整个APO过程是量身定做的,同时不受整个股票市场环境的影响,所以完成交易的风险也降到了最低。


根据沃特的介绍,APO模式介于IPO与私募之间。所谓APO是指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融资主体向国际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的同时完成与美国OTCBB市场壳资源公司的反向收购交易,私营公司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最终实现向股票市场公众投资者销售公司的股票。APO有四个基本要素:即公司必须有SEC认可的审计公司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必须准备好申报给SEC的法律文件;公司需要同一家美国上市的壳公司完成反向收购交易;最后一点,交易结束时投资者的资金通过托管帐户放款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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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律师为专职涉外律师,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汉语。执业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国际商事仲裁、外商投资、海事海商、涉外婚姻等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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