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对外投资对外投资

发改委:企业境外收购前须考虑自身实力并申报

 加入时间:2010-11-24 访问量:9409

  上海律师新闻选摘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808分报道,国家发改委近日就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要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在充分进行前期论证和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同时在开展项目前,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发改委通知要求,首先,企业要结合自身实力,在充分进行前期论证和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并且综合考虑各方面复杂因素,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企业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以及向对方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这个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如果发现项目存在明显的重大不利因素,发改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因为这份确认函今后是这类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必备附件。因此,凡是确认书上有风险提示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在项目核准时都将严格审查。
    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国内企业,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发改委同时要求,国内金融机构要在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不得向违规项目发放贷款。
    另外,本通知主要涉指两类项目,一是境外收购项目,即国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另一类是境外竞标项目,也就是国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招标,以投资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对于这两种项目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还不需要执行这次通知发布的要求。以前如何申报今后仍然如何怎么申报。

>>More首席律师介绍 

李恒律师为专职涉外律师,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汉语。执业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国际商事仲裁、外商投资、海事海商、涉外婚姻等涉外法律服务。

15201876913

合作团队

张良建律师

18601730468

李恒律师

18721829565

王律师

15905162509

EdwinLawyer

13918905986

梁艳律师

13523447846

张佳奇律师

15352158236

李冰律师

1393713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