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上海涉外律师
加入时间:2010-09-26 访问量:8445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望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宾亭,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涉外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杰,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望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望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望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望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 上海涉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