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必看-关于婚姻法新解释的维权
加入时间:2011-01-05 访问量:10294
女人必看-关于婚姻法新解释的维权
作者:胡晓伟
婚姻法草案的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专家声称其对“房子、孩子、票子”有颠覆性意义。也有网友称其为“男人的乐园,女人的泪眼”,那么究其原因为何由此之说,我想从法律人的角度,截取其法条一二,从其立法者角度及其期望的效果,以及可能的效果来进行分析。
关于小三
该草案首次对与小三以及分手费做了明确规定。原文如下: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条可以通俗的解释为是对“分手费”的规定,即“小三”在与对方解除关系后能否获得某些物质补偿。该条的立法之意在:一此条绝对是遏制‘小三’的利器,不管你承认与否,目前婚姻关系的一大威胁就是婚外情的存在,二此规定就是为了杜绝婚外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笔者认为存在两个问题:一,立法效果是否会与其本意背道而驰。其本意是为惩罚一些图财谋利的第三者,但是在当今男权社会,女人从属性地位无从改变的情形下,小三的主动性不值一提,如此一来是否会出现当小三们满足了已婚男人的逍遥快活,人老珠黄时,又被男人在毫无经济顾忌之下甩掉,到头来两手空空。本意是为了维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是否会意无意助长了男人出轨的不良风气。二我们不否认小三们会别有用心,但是否也认识到某些男人们难道亦别有用心,不排除司法实践中有些男人明明有配偶却隐瞒这一事实,使他人身心受到侵害,女性被骗,那么这些受骗女性,“被小三”们无法要求得到相应补偿,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仅仅通过限制第三者来形成制约,是否会治标不治本!
关于房子
该草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再次缩小的规定,个人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即婚前购房为个人财产,父母赠与为一方赠与。此与以前的立法规定大相径庭。原文如下: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当前在多数离婚案件中,最难分割最让人纠结的财产就是房产。婚姻法解释该条规定,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且目前在上海这样发达的城市相关法律解释有类似规定,并已经付诸实施。然而这样的解决模式是否适合中国绝大多数的地区和城市?值的我们深思熟虑。
此规定一方面确实可以有效解决房产归属这一难题,一方面也杜绝某些好逸恶劳的人总是冲着别人的房产而结婚。但是由此也产生一些问题。一是父母赠与一方的房产归属一方,在《解释二》曾有与之相反的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颠覆了先前的规定,该条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当前80后冲动性婚姻日益增多,由此可能导致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如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其后果令人堪忧。二是结合中国实际来看,中国的婚姻模式通常还是男方来购房,这是几千年来男尊女卑思想延续至今天而形成的历史习惯,婚姻对女人来说代表着稳定和归宿,而几十个字的法律条文把夫妻财产划分的如此泾渭分明,夫妻之间如果可以丁是丁,卯是卯,那么成立家庭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三正是因为实践中大多是男人购房占多数,因此该规定太偏向于夫妻中的强势一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女人负出的并不比男人的少,对于部分经济能力薄弱,为家庭付出太多的专职家庭主妇而言“有失公平”。完全有可能在为家庭操劳半辈之后,被男人扫地出门,两手空空。
有网友戏言这是会让“男人偷笑,女人嚎哭“的法规,因为小三们即使被男人甩了、害惨了,最终什么也别想得到;而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当然,这有言过其实之嫌,但是对于广大女性来说,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一方面要有自己的事业,一方面要学会维权,有问题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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