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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李恒律师接受21世纪报道记者关于投资移民专访

 加入时间:2011-06-16 访问量:9401

 李恒律师接受21世纪报道记者专访回答相关问题如下:

 

1、中国新一轮的投资移民热潮的特点:和上一波技术移民潮不同的是,这一次更多的是中国财富积累更完善的富人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情况。想了解一下这一轮移民的主要特点,根据您的观察,这些人群的特征是什么?

一、技术移民收紧,比如加拿大的技术移民由原来的38类职业减小为29类,并且联邦移民的配额上限也只有20000个,属于29类的每个行业类别的配额不高于1000个。

二、不少国家对于投资总额和个人资产等也增加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加拿大现在资产要求是160万加币,投资额是80万加币,均比之前增加了一倍。

三、对于移民群体来说,从最初的多是企业主移民扩到到多种种类,新富阶层和知识精英增多,包括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的高层人士等。

四、与之前的移民群体多来自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新一次移民浪潮的移民群体分布来源地区扩大很多,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移民申请者比例明显增多。

五、移民目标国家更加广泛,突破传统的主流的区域,新加坡、香港等优势明显,当然这也与各地的移民政策的调整有关,比如新加坡取消了遗产税等。移民非洲的情况成了热衷投资矿产业企业主的一种不错的选择。

2移民政策的变化:目前除了美国,其他国家的移民政策都在收紧,具体从哪些方面来解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

各国移民政策的收紧一方面说明了移民申请人数压力增大,移民申请案件积压严重。另一方面说明移民产生的相关问题愈加突出,出现诸如人权问题、外国移民失业问题和文化融合问题等。

因为近年来,移民申请人数的剧增,加拿大移民政策数次修改,以期通过提高门槛的方式,缓解移民压力。英国为了控制移民人口的数量缓解国内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不得已收紧了政策。澳大利亚将在20117月生效的移民新政也使那些向往澳洲土地的心绷得更紧了。

而对于美国的移民政策一直是比较严格的,只是相对其他国家的政策收紧的情况来说,使得美国的50万美元的门槛让很人从心里上开始接受。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出现,美国移民申请者的数目大为增加,为了缓解审批压力,美国移民方面也在调整各种方案,努力提高效率。

3在您看来,投资移民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移民前和移民后?尤其是私人资产的法律保护上?

 移民有不少的风险;首先是移民投资能否获得回报的风险,包括能否成功获得绿卡和能否收回投资,比如,美国无政府担保,必须先投资,后拿签证,5年后才能取回投资款。美国移民局还规定,EB-5投资人为移民做出的投资必须置于有风险的位置,被投资人不能担保EB-5投资人收回投资;同时,移民美国申请人取得的是有条件绿卡,两年后才能转为正式的绿卡,转身份的条件是所投资的50万美金必须每年直接或间接的创造10个就业机会。这就存在投资失败和不能满足创造就业机会而不能申请无条件永久绿卡的风险;当然还有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等等。在移民之后,由于语言障碍、文化差异也往往有可能导致移民申请人投资、就业等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有些企业家不得不最终选择继续打理在中国的产业,而为了使子女获得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妻儿则留在国外,两地分居又有可能产生家庭问题。

 对于私人财产受保护的问题,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移民政策和法律,比如加拿大是面试后才投资的,并且有政府担保,并且加拿大也可以申请银行贷款,投资的财产有一定的保障;对于美国、澳大利亚等是先投资的,不能贷款,市场风险也很大。美国法律规定的投资项目必须是风险行业,并且也较少保险公司愿意对该项投资进行保险。

4根据我前期的采访,发现目前真正去拿国籍的人还是不多,更多的是拿一个绿卡身份,然后继续在国内经营自己的事业。您接触的案子中是否也是这样的情况?这个现象代表了什么?

对于不拿国际拿绿卡的现象很常见,一种原因是我国的国籍政策,在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获得外国国籍就意味着要放弃中国国籍。而一部分人拿绿卡是为了有更多的后路,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也在逐步提升,经济政策越来越开明,特别是,很多人的移民后,根本就找不到很好的发展平台,没有合适的发展机会,更多的人还是选择继续在国内的事业,正是因为这种复杂的处境,使很多人暂时不能断然放弃中国国籍。这个现象也代表着移民者两难的尴尬境地。

5投资移民之后,原来的企业是否有一些法律上的手续需要变更?如果是换了国籍的话,对于个人的税收等资产方面的法律政策是否会有变化?目前国内对于这一块内容的法律咨询和规范做得如何?

在没有变更国籍之前,移民申请者的身份依然是中国公民,在中国的企业法律性质自然不变,在国籍变更之后,根据200698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68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企业性质”。

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身份的变化,作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

对于遗产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是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那么在常住中国的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不动产在中国时,其法定继承均适用中国法律。同时又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尚未规定遗产税。因此对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继承关系,是没有太大影响的。

关于这一块的法律问题,近来咨询的人比较多,但是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来系统和规范,我们只能从散见的一些文件和规定中寻找法律依据。

6投资移民热潮一旦多起来之后,资产外流是否会成为我国潜在的隐患?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据了解,目前中国公民进行海外移民的主要国家中,投资移民方案最低投资额分别是:美国50万美元(约330万元人民币),加拿大80万加元(约550万元人民币),澳大利亚80万澳元(约454万元人民币),新加坡150万新元(约962万元人民币)。统计显示,即使只按最低投资额度,仅2010年从中国流向加拿大的移民财富就达几十亿元人民币。从某种程度上确实造成了资金的外流,中国要加快教育、制度各层面的改革,加快民主、法治的进程,为居民的生活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对于拥有财富和智慧的社会精英,“修文德以留之”。并对于资金外流加强监管,严防因投资移民给中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

具体信息参照21世纪报6月份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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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律师为专职涉外律师,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汉语。执业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国际商事仲裁、外商投资、海事海商、涉外婚姻等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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